115 年度 ・ 居住者查表/非居住者 6% 或 18%

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試算

每月發薪水要扣多少所得稅?先選居住者或非居住者,再依身分選擇扣繳方式,立即算出應扣繳稅額與實領金額。

步驟 1 ・ 選擇納稅義務人身分

步驟 2 ・ 選擇扣繳方式

步驟 3 ・ 輸入金額

NT$

應扣繳稅額

公司代扣繳國庫
—元/月

員工實領

薪資 − 扣繳稅額
—元/月

扣繳明細

項目 金額/數值 說明

表單與官方資料下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
📝 薪資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

員工要「填表」才能按扶養親屬人數查表扣繳。新到職或扶養親屬有異動時,請員工填寫後交回公司留存。

📊 115 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

本頁查表結果即取自這份官方檔案(共 840 列,涵蓋月薪 80,001~500,000 元)。可下載原始檔自行核對。

資料來源: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扣繳申報專區(更新日期 114-12-24)。 檔案連結直接指向國稅局官方下載位置,本頁不另行轉存。

扣繳方式說明與法源 ▾

一、居住者:三種扣繳方式

  • 有填免稅額申報表:依「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」,按全月薪資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查表。表列金額已排除未達 2,000 元者。
  • 未填/免填申報表: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 5%。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,000 元者免予扣繳 → 起扣點 40,020 元。
  • 兼職所得/非每月給付之薪資:按每次給付額扣取 5%。每次給付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「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」者免扣 → 起扣點 90,501 元。

二、非居住者:一律按給付額扣,看金額決定 6% 或 18%

依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》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:非居住者之薪資按給付額扣取 18%; 但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.5 倍以下者,按給付額扣取 6%。

  • 115 年每月基本工資 29,500 元 → 1.5 倍 = 44,250 元。
  • 全月給付總額 ≤ 44,250 元 → 扣 6%。
  • 全月給付總額 > 44,250 元 → 扣 18%。
  • 非居住者不適用免稅額申報表與扶養親屬人數,也沒有 2,000 元免扣門檻。

三、怎麼判斷「居住者」還是「非居住者」

  • 居住者: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,或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、停留合計滿 183 天。
  • 非居住者:上述以外之個人(常見於短期來台工作、未滿 183 天之外籍人士)。
  • 同一年度中途可能由非居住者轉為居住者,以給付當時的身分判斷適用扣繳率。

四、為什麼有兩個 5% 卻不同起扣點

依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》第 7 條:

  • 按月給付之薪資: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,000 元者免扣(故 40,020 × 5% = 2,001 才開始扣)。
  • 兼職及非每月給付:每次給付金額未達「無配偶及無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」(115 年度為 90,501 元)者免扣。

五、免扣仍要列單申報

依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》第 7 條第 3 項,免予扣繳之薪資,扣繳義務人仍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。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 1,000 元者,免予申報。

六、繳納與申報期限

  • 居住者:扣繳稅款於給付日次月 10 日前向國庫繳清;扣繳憑單於次年 1 月底前申報(實際截止日依財政部公告)。
  • 非居住者: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向國庫繳清,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——期限比居住者更短,別比照次月 10 日。

七、本頁計算範圍

  • 稅額表列出的範圍是月薪 80,001~500,000 元,但表首不等於起扣點: 表列前段稅額皆為 0,實際起扣點依扶養人數而異。
  • 115 年度各扶養人數的起扣點(稅額首次出現 2,000 元以上):
  • 查表用的薪資為全月給付總額(含獎金、津貼等具工資性質者);非每月給付者請改用「兼職/非每月給付」模式。
    • 0 位:90,501 1 位:99,001 2 位:107,501 3 位:115,501
    • 4 位:124,001 5 位:132,501 6 位:141,001 7 位:149,501
    • 8 位:158,001 9 位:166,001 10 位:174,501 11 位:183,001

    也就是說,月薪 85,000 元雖然在稅額表範圍內,但因為未達 0 位扶養的起扣點 90,501 元,仍免扣繳。

  • 非居住者模式僅計算薪資所得。非居住者的租金(20%)、佣金(20%)、執行業務報酬(20%)、股利(21%)等其他所得不在本頁範圍。
  • 本頁不計算勞健保費、勞退自提等其他扣除項,僅算所得稅扣繳。

八、扣繳義務人(114 年 1 月 1 日起修法)

《所得稅法》第 89 條於 114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,扣繳義務人已變更:

  • 修正前:事業負責人、機關團體學校的「責應扣繳單位主管」等自然人。
  • 修正後:事業、機關、團體或學校本身(組織),符合事責一致。

所以 114 年起,公司的扣繳義務人是公司,不是負責人個人。填寫繳款書或憑單時, 扣繳義務人欄位請填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,不要再填負責人姓名。

九、法源